
汽车后备箱里的30万现金等财物不翼而飞,案发现场又没有视频监控,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却不如实供述涉案金额,承办检察官如何破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?近日,经河南省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2023年12月26日,淇县某在建项目负责人王某发现,自己停在工地的GL8商务车内白酒箱子被人打开,里面用白色手提袋装的30万现金和新买的皮鞋等财物被盗。王某报案后,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。
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,附近的监控记录的人员和车辆又过于频繁,公安机关一时无法锁定作案时间和作案人员。考虑到临近年关,涉案款更是关乎80余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,淇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,立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,依法提前介入案件,引导侦查。
承办检察官马颖颖与侦查人员经仔细研判案件,共同形成了以案发现场为中心,调取被盗车辆行驶轨迹周边监控视频,围绕工地门口监控录像细化侦查的办案思路。
经仔细比对监控视频,办案民警终于发现,案发前后一辆白色大众宝来轿车曾数次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,公安机关以这辆轿车为突破点立即进行了分组调查。2023年12月28日,就在公安机关再次到现场进行勘查时,这辆白色轿车竟然再次出现在附近,办案民警见状立即走到车边,要求刘某拿出证件接受检查。刘某非但没有听从指挥,而是猛踩油门驾车逃跑。办案民警见状立即组织抓捕,当天晚上,刘某被抓获到案。
“我有盗窃前科,知道这次盗窃数额太大,所以几次到现场是想看看门口的监控管用不管,确认一下能不能拍到我偷钱的地方……”2024年1月5日,淇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淇县检察院审查批捕。经查,刘某此前多次实施盗窃,经常处于“抓了放,放后继续犯,犯后又被抓”的恶性循环。此次盗窃得手后,刘某除留下1万元供自己挥霍外,将29万元赃款暂时放到自己妹妹家里。
“白色手提袋里只有26万……”到案后,刘某对自己盗窃的过程供认不讳,但是在公安机关的3次供述均与被害人陈述被盗的30万元并不一致,并且辩称其放在妹妹家里的29万元中有3万元是自己打工挣的钱。
“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,从刘某供述及其妹妹家中搜出的现金金额相符,但是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当时盗窃的金额为30万。”承办检察官马颖颖说道。
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,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详细的侦查提纲,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现金的来源、被盗现金查获时的特征、刘某的银行流水,以及刘某妹妹是否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犯罪补充进行侦查。与此同时,考虑到临近年关,为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,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向对涉案的26万元涉案款向被害人进行了返还,并督促按时进行发放。
2024年3月11日,淇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淇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为还原刘某12月26日盗窃的完整事实经过,承办检察官马颖颖,以刘某案发后逃离现场的活动轨迹为主线,认真审查在案证据,对涉案证据的关联性进行比对,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了刘某的活动轨迹及其妹妹等证人证言,并向被害人王某、证人张某调取了涉案现金来源的证据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。在证据面前,刘某最终认罪认罚,承认了盗窃数额为30万元,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案发后,刘某及其家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款,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。
该院经审查认为,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,数额巨大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且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淇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。近日,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。
汽车后备箱里的30万现金等财物不翼而飞,案发现场又没有视频监控,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却不如实供述涉案金额,承办检察官如何破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?近日,经河南省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2023年12月26日,淇县某在建项目负责人王某发现,自己停在工地的GL8商务车内白酒箱子被人打开,里面用白色手提袋装的30万现金和新买的皮鞋等财物被盗。王某报案后,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。
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,附近的监控记录的人员和车辆又过于频繁,公安机关一时无法锁定作案时间和作案人员。考虑到临近年关,涉案款更是关乎80余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,淇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,立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,依法提前介入案件,引导侦查。
承办检察官马颖颖与侦查人员经仔细研判案件,共同形成了以案发现场为中心,调取被盗车辆行驶轨迹周边监控视频,围绕工地门口监控录像细化侦查的办案思路。
经仔细比对监控视频,办案民警终于发现,案发前后一辆白色大众宝来轿车曾数次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,公安机关以这辆轿车为突破点立即进行了分组调查。2023年12月28日,就在公安机关再次到现场进行勘查时,这辆白色轿车竟然再次出现在附近,办案民警见状立即走到车边,要求刘某拿出证件接受检查。刘某非但没有听从指挥,而是猛踩油门驾车逃跑。办案民警见状立即组织抓捕,当天晚上,刘某被抓获到案。
“我有盗窃前科,知道这次盗窃数额太大,所以几次到现场是想看看门口的监控管用不管,确认一下能不能拍到我偷钱的地方……”2024年1月5日,淇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淇县检察院审查批捕。经查,刘某此前多次实施盗窃,经常处于“抓了放,放后继续犯,犯后又被抓”的恶性循环。此次盗窃得手后,刘某除留下1万元供自己挥霍外,将29万元赃款暂时放到自己妹妹家里。
“白色手提袋里只有26万……”到案后,刘某对自己盗窃的过程供认不讳,但是在公安机关的3次供述均与被害人陈述被盗的30万元并不一致,并且辩称其放在妹妹家里的29万元中有3万元是自己打工挣的钱。
“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,从刘某供述及其妹妹家中搜出的现金金额相符,但是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当时盗窃的金额为30万。”承办检察官马颖颖说道。
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,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详细的侦查提纲,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现金的来源、被盗现金查获时的特征、刘某的银行流水,以及刘某妹妹是否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犯罪补充进行侦查。与此同时,考虑到临近年关,为保障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,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向对涉案的26万元涉案款向被害人进行了返还,并督促按时进行发放。
2024年3月11日,淇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淇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为还原刘某12月26日盗窃的完整事实经过,承办检察官马颖颖,以刘某案发后逃离现场的活动轨迹为主线,认真审查在案证据,对涉案证据的关联性进行比对,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了刘某的活动轨迹及其妹妹等证人证言,并向被害人王某、证人张某调取了涉案现金来源的证据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。在证据面前,刘某最终认罪认罚,承认了盗窃数额为30万元,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案发后,刘某及其家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款,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。
该院经审查认为,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,数额巨大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且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淇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。近日,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。